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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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應在其營業處所之顯明處,標明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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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應在其營業處所的顯明處,標明其名稱。根據法條的這項要求,汽車運輸業必須在其營業處所的顯眼位置標示出公司的名稱,以便公眾識別。 參考資料: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1 條第 3 款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必須在核定的營業區域內從事營業,不得在營業區域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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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