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 條
汽車運輸業應在其營業處所之顯明處,標明其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應在其營業處所的顯明處,標明其名稱。根據法條的這項要求,汽車運輸業必須在其營業處所的顯眼位置標示出公司的名稱,以便公眾識別。 參考資料: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1 條第 3 款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必須在核定的營業區域內從事營業,不得在營業區域外經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