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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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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應在其營業處所之顯明處,標明其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應在其營業處所的顯明處,標明其名稱。根據法條的這項要求,汽車運輸業必須在其營業處所的顯眼位置標示出公司的名稱,以便公眾識別。 參考資料: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1 條第 3 款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必須在核定的營業區域內從事營業,不得在營業區域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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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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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應在其營業處所之顯明處,標明其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