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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1.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 2.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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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條,客、貨運運價需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並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才能生效,未經核准不得調整。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客、貨運價的公平合理,以及有效的貨運管理。參考資料: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條 (87.01.2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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