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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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 2.前項發放基準,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轄區內之運輸需求訂定並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 3.計程車辦理汰舊換新時,得在第一項牌照發放基準下,由兩地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報經兩地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跨越行政區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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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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