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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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公路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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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一條是根據公路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之二規定所訂定的。其中,公路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有關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申請的規定,包括合於當地運輸需要、增進公眾便利、具有經營財力及足夠合規車輛和設施等要求。而第四十條之二則針對汽車運輸業的審核細則進行了具體規定。在此範例中,提到了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涉及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的相關規定。
- 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之二條文
- 公路法 第 38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40-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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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