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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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主管機關審核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除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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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2條的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在審核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時,除了要依據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外,還需參照本細則的規定。這表示在申請審核時,需要同時遵守公路法和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修正發布之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最新版本,特別是第2條的相關規定 - 任何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2條相關的案例或裁決书,以了解其實際應用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34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35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36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37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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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