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2 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除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2條的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在審核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時,除了要依據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外,還需參照本細則的規定。這表示在申請審核時,需要同時遵守公路法和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修正發布之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最新版本,特別是第2條的相關規定 - 任何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2條相關的案例或裁決书,以了解其實際應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