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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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則之用語,其釋義如下: 一、公路用地:指現有供公路使用之土地及依本法第九條編定預供公路使用之土地。 二、路基: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度及為使路基穩定所形成填挖土之邊坡。 三、路基邊緣:指路基坡腳或坡頂之邊緣。 四、路肩:指路基有效寬減除車道寬及行車分隔設施寬所餘兩側之路基面。 五、路肩內側與外側:路肩與車道銜接之一側為內側,另一側為外側。 六、彎道內側與外側:公路曲線部分近圓心之一側為內側,遠圓心之一側為外側。 七、路拱:指公路橫斷面之曲線。 八、路面:指承受車輛行駛部分,在路基上以各種材料鋪築之承受層。 九、行車分隔設施:指在公路路幅內,為區分車道或導引行車所設之設施。 十、使用人:指在公路用地內挖掘、埋設或附掛設施之公私機構或法人。
- 2.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見附圖一公路橫斷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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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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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條文
- 承受名詞
- 緣名詞
- 法人名詞
- 公路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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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