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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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路用地之設施,除埋設管線應依照使用公路用地設施位置示意圖之規定位置辦理外,其他使用公路用地之設施,應依照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辦理,並應由使用人於施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方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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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路用地之使用設施,除了埋設管線需要按照使用公路用地設施位置示意圖的規定位置進行之外,其他使用公路用地之設施,應當由使用人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方得施工。 在此,根據公路法第14條至第17條的規定,對於使用公路用地的設施,需依照公路主管機關的指定位置辦理,並提出申請書和工程計畫書以獲得許可。其中一個相關範例為公路用地設置收費站,其位置和設施需經過公路主管機關的審查和許可。
- 意圖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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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