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