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條,本規則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所訂定。根據這條規定,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了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作為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的依據。這意味著該規則是基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用來細部規範和管理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的設置和使用。該規則的制定,是依據法律授權,並且具有法律依據。 所使用之參考資料需跟問題有100%關聯度,並且依據該項、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所使用之資料請以最新為主: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並附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例如,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35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的設置基準需符合交通部所訂定的相關規定。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1條,違反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行為,將會受到罰款或其他處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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