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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33 條
- 1.可變性標誌,具有可變性能,按各類標誌圖案或文字製作,視需要以燈光或其他方法顯示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警告、禁制、指示、服務或宣導事項。其使用得以人工、遙控或自動方式為之。
- 2.本標誌所顯示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及字體等,均應儘量與本規則相關標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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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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