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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2. 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超車線,用黃實線配合黃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超車。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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