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下列機構或人員,依本辦法之規定獎勵之: 一、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之汽車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五、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特殊成效之機構或人員。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