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台灣停車場法第 29 條,公有路外停車場可以委託民間來經營。委託經營的方式需要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來訂定,並且需要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司法院裁判書的內容,該法規有提到公有路外停車場可以委託民間經營,這表示政府有權利將公有路外停車場的營運權交由民間來負責。在裁判書中提到的案例中,這個法條可以作為相關權責界定的參考。
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省(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有路外停車場,得由政府委託民間經營。 二、為明確規定委託之相關事項,授權省(市)或縣(市)政府訂定委託經營辦法,又為使上級主管機關能對辦法之內容知悉並表示意見,爰規定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備。
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由省政府訂定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之權限;並將「核備」修正為「備查」,以明權責。
一、明定公有路外停車場,得由政府委託民間經營。 二、為明確規定委託之相關事項,授權省(市)或縣(市)政府訂定委託經營辦法,又為使上級主管機關能對辦法之內容知悉並表示意見,爰規定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備。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由省政府訂定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之權限;並將「核備」修正為「備查」,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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