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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 29 條(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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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深度解讀

根據台灣停車場法第 29 條,公有路外停車場可以委託民間來經營。委託經營的方式需要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來訂定,並且需要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司法院裁判書的內容,該法規有提到公有路外停車場可以委託民間經營,這表示政府有權利將公有路外停車場的營運權交由民間來負責。在裁判書中提到的案例中,這個法條可以作為相關權責界定的參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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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停車場法第 29 條規定:「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停車場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停車場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