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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29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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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停車場法第 29 條,公有路外停車場可以委託民間來經營。委託經營的方式需要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來訂定,並且需要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司法院裁判書的內容,該法規有提到公有路外停車場可以委託民間經營,這表示政府有權利將公有路外停車場的營運權交由民間來負責。在裁判書中提到的案例中,這個法條可以作為相關權責界定的參考。

立法沿革 2

(0800625 制定)

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省(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有路外停車場,得由政府委託民間經營。   二、為明確規定委託之相關事項,授權省(市)或縣(市)政府訂定委託經營辦法,又為使上級主管機關能對辦法之內容知悉並表示意見,爰規定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備。

(0881230 修正)

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由省政府訂定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之權限;並將「核備」修正為「備查」,以明權責。

  • 主管機關名詞
(0800625 制定)

一、明定公有路外停車場,得由政府委託民間經營。   二、為明確規定委託之相關事項,授權省(市)或縣(市)政府訂定委託經營辦法,又為使上級主管機關能對辦法之內容知悉並表示意見,爰規定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備。

(08812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由省政府訂定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之權限;並將「核備」修正為「備查」,以明權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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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停車場法第 29 條規定:「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停車場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停車場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