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 28 條(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其營業狀況變動之報備)
快速跳轉
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
深度解讀
依據停車場法第 28 條,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如有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的情況時,應提前一個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同樣地,若要復業也需遵守相同的程序。例如,假設某停車場因經營者更換而帶來組織或名稱變更,根據此法條,該停車場應在變更之前的一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變動的相關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停車場法 第 3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停車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