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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 28 條(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其營業狀況變動之報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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