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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28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其營業狀況變動之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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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停車場法第 28 條,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如有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的情況時,應提前一個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同樣地,若要復業也需遵守相同的程序。例如,假設某停車場因經營者更換而帶來組織或名稱變更,根據此法條,該停車場應在變更之前的一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變動的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0800625 制定)

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

立法理由路外停車場登記經營後,如有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者,須先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以應管理需要。

(0800625 制定)

路外停車場登記經營後,如有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者,須先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以應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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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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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停車場法第 28 條規定:「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停車場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停車場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