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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39違反營業登記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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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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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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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00625 制定)

違反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停車場經營業擅自停業、歇業及組織名稱變更未申報之處罰。

(0800625 制定)

停車場經營業擅自停業、歇業及組織名稱變更未申報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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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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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停車場法第 39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停車場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停車場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