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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 38 條(違反路外公共停車場標示設施之處罰)

違反第二十七條路外公共停車場標示設施、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並得次處罰。必要時得處三十日以下之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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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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