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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 27 條(路外公共停車場應具備之標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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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深度解讀

停車場法第 27 條規定了路外公共停車場應具備的標示設施,包括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同時也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在2016年的台上字第2734號判例意旨中提及了停車場法第27條的相關內容。該案例指出,如果停車場經營業未按照法規要求設置相應的標示設施,並未在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則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根據停車場法第 27 條的規定,停車場經營業在設置路外公共停車場時,應該遵守相應的標示設施設置要求,並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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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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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停車場法第 27 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停車場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停車場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