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 27 條(路外公共停車場應具備之標示設施)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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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停車場法第 27 條規定了路外公共停車場應具備的標示設施,包括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同時也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在2016年的台上字第2734號判例意旨中提及了停車場法第27條的相關內容。該案例指出,如果停車場經營業未按照法規要求設置相應的標示設施,並未在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則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根據停車場法第 27 條的規定,停車場經營業在設置路外公共停車場時,應該遵守相應的標示設施設置要求,並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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