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 26 條(附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其管理規範之訂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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