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停車場法第 25 條的規定,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在開放使用前,必須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方可依法營業。管理規範中的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等事項必須公告,如有變更也需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舉例:根據司法院的判決書中指出,對於停車場的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的管理規範必須公告,並且如有變更也應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這符合停車場法第 25 條的要求。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路外公共停車場具有公用事業之性質,故須訂管理規範以為經營者、使用者遵行依據,爰規定管理規範主要內容,由業者依式自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俾公告共同遵行。又為管理路外停車場經營業者之需要,爰規定發給停車場登記證,俾利管理。
路外公共停車場具有公用事業之性質,故須訂管理規範以為經營者、使用者遵行依據,爰規定管理規範主要內容,由業者依式自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俾公告共同遵行。又為管理路外停車場經營業者之需要,爰規定發給停車場登記證,俾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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