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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 31 條(停車場費率標準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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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
  2. 2.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

深度解讀

停車場法第 31 條規定了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收費的標準,根據不同的區域、流量和時段,應訂定不同的費率。這些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根據計算公式定之,並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根據前述參考資料,可以看到臺北市就根據停車場法第十四條後段的規定,對於設有計時收費器之路邊停車位進行了區分,並根據特定地點的需求,進行了停車時間的限制和費率的設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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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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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停車場法第 31 條規定:「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前項費率標準,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停車場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停車場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