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第 31 條規定了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收費的標準,根據不同的區域、流量和時段,應訂定不同的費率。這些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根據計算公式定之,並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根據前述參考資料,可以看到臺北市就根據停車場法第十四條後段的規定,對於設有計時收費器之路邊停車位進行了區分,並根據特定地點的需求,進行了停車時間的限制和費率的設定。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並送請地方議會審議。
立法理由一、為使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得發揮互補功能,避免費率結構不良,抵銷整體效益,故在本條明定差別費率之原則,俾考慮社會成本及時空變化因素,將停車供需作最有效之調配運用,以發揮停車管理之最高效益。 二、費率之計算公式為尊重地方自治權,將省(市)主管機關納入與交通部會同訂之。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
立法理由為推動費率合理化,導引民間參與投資公共停車場,明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費率計算公式送請地方議會審議後,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在公式運用範圍內訂定收費標準,爰修正第二項。
一、為使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得發揮互補功能,避免費率結構不良,抵銷整體效益,故在本條明定差別費率之原則,俾考慮社會成本及時空變化因素,將停車供需作最有效之調配運用,以發揮停車管理之最高效益。 二、費率之計算公式為尊重地方自治權,將省(市)主管機關納入與交通部會同訂之。
為推動費率合理化,導引民間參與投資公共停車場,明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費率計算公式送請地方議會審議後,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在公式運用範圍內訂定收費標準,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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