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 31 條(停車場費率標準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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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停車場法第 31 條規定了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收費的標準,根據不同的區域、流量和時段,應訂定不同的費率。這些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根據計算公式定之,並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根據前述參考資料,可以看到臺北市就根據停車場法第十四條後段的規定,對於設有計時收費器之路邊停車位進行了區分,並根據特定地點的需求,進行了停車時間的限制和費率的設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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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