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應就停車場用地取得、資金融通、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技術、公共設施配合等予以獎勵或協助;其獎助措施,另以法律定之。
依據停車場法第34條,主管機關應就停車場用地取得、資金融通、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技術、公共設施配合等予以獎勵或協助,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舉例來說,根據新竹縣政府84年4月24日84府建用字第61679號公告,該公告針對停車場興建案提供了相關的獎勵辦法,符合停車場法第34條的精神。
主管機關為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應就停車場用地取得、資金融通、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技術、公共設施配合等予以獎勵或協助。其獎助措施,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目前對於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之用地取得、資金融通、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技術、公共設施配合等措施,現行之中央都市計畫法令、土地法令、租稅法令、國有財產法令及省市相關單行法規均有規定,為有效在政策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並兼顧稅法之完整性,爰揭示主管機關應積極獎助。至如何再進一步予以獎助及減免稅賦,應於上述法令及其他有關租稅法令修正時辦理。獎助應影積極、具體之作法,非僅宣示而已,爰授權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內政部訂定獎助辦法。
目前對於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之用地取得、資金融通、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技術、公共設施配合等措施,現行之中央都市計畫法令、土地法令、租稅法令、國有財產法令及省市相關單行法規均有規定,為有效在政策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並兼顧稅法之完整性,爰揭示主管機關應積極獎助。至如何再進一步予以獎助及減免稅賦,應於上述法令及其他有關租稅法令修正時辦理。獎助應影積極、具體之作法,非僅宣示而已,爰授權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內政部訂定獎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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