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 33 條(有關業務資料或報告之提出)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之規定,得責令停車場經營業提出業務有關資料或報告,並得檢查其停車場之設施或業務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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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停車場法第33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停車場經營業提出業務有關資料或報告,並且得檢查其停車場之設施或業務有關之事項。根據相關資料顯示,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暢通和安全,確保停車場的設施和業務符合相關法規,並且加強主管機關對停車場的監管。例如,一個停車場在經營過程中可能需要提供有關收費額、使用率等業務資料供主管機關檢查,以確保其運作合法並符合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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