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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33有關業務資料或報告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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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之規定,得責令停車場經營業提出業務有關資料或報告,並得檢查其停車場之設施或業務有關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停車場法第33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停車場經營業提出業務有關資料或報告,並且得檢查其停車場之設施或業務有關之事項。根據相關資料顯示,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暢通和安全,確保停車場的設施和業務符合相關法規,並且加強主管機關對停車場的監管。例如,一個停車場在經營過程中可能需要提供有關收費額、使用率等業務資料供主管機關檢查,以確保其運作合法並符合法規。

立法沿革 1

(0800625 制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之規定,得責令停車場經營業提出業務有關資料或報告,並得檢查其停車場之設施或業務有關之事項。

立法理由授予主管機關業務檢查權,以利加強監督。

(0800625 制定)

授予主管機關業務檢查權,以利加強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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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停車場法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之規定,得責令停車場經營業提出業務有關資料或報告,並得檢查其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停車場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停車場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