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除依建築法處罰外,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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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除依建築法處罰外,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停車場登記證。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停車場設置標準規定之處罰。
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除依建築法處罰外,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立法理由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將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得於一定條件下撤銷其停車場登記證之規定,修正為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本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停車場設置標準規定之處罰。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將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得於一定條件下撤銷其停車場登記證之規定,修正為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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