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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36違反停車場設置標準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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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除依建築法處罰外,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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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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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00625 制定)

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除依建築法處罰外,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停車場登記證。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停車場設置標準規定之處罰。

(0900511 修正)

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除依建築法處罰外,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立法理由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將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得於一定條件下撤銷其停車場登記證之規定,修正為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 建築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800625 制定)

本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停車場設置標準規定之處罰。

(0900511 修正)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將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得於一定條件下撤銷其停車場登記證之規定,修正為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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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停車場法第 36 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除依建築法處罰外,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停車場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停車場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