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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 4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2.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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