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將停車場經營業,通報違規占用身障停車位之責任明確化。 三、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規占用公共停車場設置之身障停車位之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將停車場經營業,通報違規占用身障停車位之責任明確化。 三、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規占用公共停車場設置之身障停車位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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