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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郵政法11郵政人員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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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服務人員離職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 11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負保密義務,且服務人員離職後義務仍然存續。

Q · 郵局員工把我的寄件資訊講出去,能追究嗎?

能。員工就算離職,洩漏寄件秘密仍要負責

依郵政法第 11 條,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負有保守秘密義務;條文最後明定「其服務人員離職者,亦同」,使該義務在離職後仍然存續。受保護範圍不限於信件內容,包含寄件人、收件人、地址、收寄頻率等周邊資訊。重點在證明對方是「因職務」知悉並對外洩漏。

白話解讀

你每次去郵局寄件、領掛號,櫃台人員看得到你寄給誰、寄了什麼、住哪裡。多數人從沒想過:這些資訊在法律上是「你的秘密」,郵局和它的員工背著一個你看不見的義務,不能把這些講出去。這條法律最狠的地方在最後六個字:「離職者,亦同」。意思是那個經手過你資料的員工,就算明天辭職、十年後跳槽,他這輩子都不能洩漏當年因職務知道的你的秘密。所以如果你發現郵局人員把你的收件資訊、寄件內容透露給第三人(例如你的債主、你的前任、行銷公司),這不是「服務態度問題」,是違反法定保密義務,你有立場追究。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 11 條為通信秘密保護的義務性規範,要求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因職務知悉之他人秘密負保守義務,並明定該義務於服務人員離職後仍然存續,構成郵政體系資訊保密的法定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郵局現在是公司,員工把我寄件的事說出去也能告嗎?

可以。郵政法第11條明定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有保密義務,不因它從機關改制為公司而免除。違反者公司可懲處,你也可主張民事賠償,情節重大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重點在證明對方是「因職務」知悉並對外洩漏。

Q2員工已經離職了,洩漏以前知道的事還算違法嗎?

算。第11條最後特別寫「其服務人員離職者,亦同」,堵住「我都離職了管不到我」的漏洞。離職員工洩漏任職期間因職務知悉的他人秘密,一樣違反保密義務並可能負責。

Q3我只是好奇想查一下家人有沒有寄東西,員工幫我查違法嗎?

違法。就算對象是家人,員工未經當事人同意查詢並告知他人的寄件資訊,仍違反保密義務。正當管道是由本人持證件查自己的件。

Q4郵政法第11條是什麼?

規定郵局及其員工因職務知悉的他人秘密負保密義務,且服務人員離職後仍適用,是郵政體系資訊保密的法定基礎。

Q5郵政保密義務保護哪些資訊?

不只信件內容,連寄件人、收件人、地址、收寄頻率等周邊資訊都在保護範圍內。

Q6什麼叫「因職務知悉」?

員工是因為執行郵政業務的職務之便才知道該秘密,而非私下得知;這是構成本條義務的前提。

Q7「離職者亦同」是什麼意思?

保密義務在員工離職後仍然存續,不因離職而免除,等於把義務變成終身的。

Q8發現郵局洩密怎麼追究?

確認洩漏內容與來源 → 書面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訴並引用第11條 → 保全證據 → 必要時檢舉個資或提刑事告訴。

Q9怎麼證明員工是因職務洩密?

釐清資訊來源鏈條:誰、何時、透過什麼管道知道,並要求公司查明內部查詢軌跡。

Q10洩密求償的金額怎麼算?

依實際損害計算,涉個資可依個資法第29條請求;精神損害另依民法主張。

Q11申訴要花錢嗎?

向中華郵政公司書面申訴本身免費;若進入民事訴訟才有裁判費與律師費。

Q12郵政法11條 vs 刑法318條差在哪?

第11條是郵政專法課予的行政管制義務(公司懲處+民事),刑法318條是洩漏業務秘密的刑事責任,兩者可能併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uteTriggerRemedyNote
郵政法第11條保密義務因職務知悉並洩漏他人秘密公司懲處+民事賠償,重大涉刑責離職後仍適用
刑法第318條(洩漏業務秘密)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而無故洩漏刑事責任需符合構成要件
個資法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法洩漏個資致損害民事損害賠償得依比例計算

Trigger

郵政法第11條保密義務
因職務知悉並洩漏他人秘密
刑法第318條(洩漏業務秘密)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而無故洩漏
個資法第29條
非公務機關違法洩漏個資致損害

Remedy

郵政法第11條保密義務
公司懲處+民事賠償,重大涉刑責
刑法第318條(洩漏業務秘密)
刑事責任
個資法第29條
民事損害賠償

Note

郵政法第11條保密義務
離職後仍適用
刑法第318條(洩漏業務秘密)
需符合構成要件
個資法第29條
得依比例計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郵便法第8条(信書の秘密)+憲法第21条第2項(通信の秘密)
韓國우편법 제3조(우편물의 비밀 보호)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3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德國PostG § 39(Postgeheimnis)+ GG Art. 10(Brief-, Post- und Fernmeldegeheimnis)
法國Code des postes et des communications électroniques(secret des correspondances)+ Code pénal art. 226-15
美國18 U.S.C. §§ 1702–1703(obstruction of correspondence;刑事規範,非民事保密義務,僅作對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240614 制定)

郵政機關非依法令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及遞送。但禁寄物品不在此限。   禁寄物品之種類及其處分方法,於郵政規程中定之。

(0411118 修正)

郵政機關非依法令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及遞送。但禁寄物品不在此限。   禁寄物品之種類及其處分方法,於郵政規則中定之。

(0910611 全文修正)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服務人員離職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並參採刑法第三百十六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所定從事郵務人員保守秘密之義務,是否及於離職後,並不明確,為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爰修正增列本條後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614 制定)

郵政機關非依法令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及遞送。但禁寄物品不在此限。   禁寄物品之種類及其處分方法,於郵政規程中定之。

(0411118 修正)

郵政機關非依法令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及遞送。但禁寄物品不在此限。   禁寄物品之種類及其處分方法,於郵政規則中定之。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並參採刑法第三百十六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所定從事郵務人員保守秘密之義務,是否及於離職後,並不明確,為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爰修正增列本條後段。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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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法第 11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服務人員離職者,亦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