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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22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法務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主旨

關於本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統一格式,其他機關有無修正權限,及貴局應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 依貴局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業九○三四七○一八I○○二號函辦理。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準此,本件關於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除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所定情形外,本法第一章第十一節關於送達之規定仍有適用之餘地,合先敘明。

三 次按行政機關文書之送達,究係以一般郵遞方式或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文書實施辦法規定為之,係行政機關依職權審認事項。如行政機關認應準用上開辦法規定,交郵政機關為送達者,自應如訴訟文書之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記載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事項於送達證書,前經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二五四號函釋在案。另自行及交郵政機關送達文書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本部並於前揭函附請各機關自行印製使用。至送達證書之格式,除法律另有規定而有就其內容予以增、刪或修正之必要者外,仍宜依前開統一格式印製使用,以符合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可避免送達實務上運作困難而影響行政效率。

四 至本件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自行修正之送達證書,未有留置送達及寄存送達欄位、或欄位內容與前揭統一格式不同等情,造成郵政機關送達作業困難時,郵政機關得否不受理乙節,查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又郵政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郵政機關非依法令,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及遞送。‥‥」是以,本件除相關法令有拒絕收件之規定外,仍請建議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修正送達證書格式之途徑解決為宜。如仍以自行修正之送達證書交郵政機關送達,因記載事項不足,郵政機關自無從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寄存送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322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發布,要旨:關於法務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統一格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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