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20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20條已刪除,現行郵政法不再包含本條,引用不具法律效力,相關規範請查現行條文。
Q · 郵政法第20條現在還有效嗎?
郵政法第20條已於歷次修法中刪除,現行郵政法(pcode K0050001)不再包含本條,引用本條不具法律效力。若要查找郵件投遞、補償相關現行規範,應參照第19條(不得拒絕遞送)、第21條(信箱設置)、第29條(補償請求)等現行有效條文。
白話解讀
這一條已經被刪除,目前不存在於現行郵政法中。它曾經承載過某項規範功能,但隨著郵政法歷次修正,其內容或被整併到其他條文、或因時空變遷而失去存在必要,立法者選擇刪去而非保留空殼。對使用者而言,它今天沒有任何可主張的法律效果,真正有效的相關規範請參照本章其他現行條文。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20條為已刪除之條文,現行版本不存在其規範內容,僅保留條號以維持條文編號連續性,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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