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郵政法 第 21 條(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並應得其所有權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