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33 條(退還補償金與交付原寄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郵政法 第3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