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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33 條(退還補償金與交付原寄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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