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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郵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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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34 條
(補償請求權之時效)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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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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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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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郵費及郵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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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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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郵件補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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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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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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