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郵政法 第 34 條(補償請求權之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