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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35 條(補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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