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36 條(郵票等之偽造變造與行使塗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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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郵政法第36條三層處罰郵資符誌犯罪:偽造變造最重五年、行使三年以下、洗票重貼一年以下,使用者亦同罰。
Q · 把蓋過郵戳的郵票洗一洗再貼,會有刑事責任嗎?
會。使用端也罰,最重一年徒刑
依郵政法第36條第3項,意圖供重複行使而在郵票、印花或郵資符誌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等化合物(即洗郵戳重貼),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拿去行使的人同樣處罰。金額看似不高,但這是刑事責任,定罪後留下的是前科紀錄而非一張罰單。
白話解讀
省下一張郵票的錢,可能換來一張前科紀錄。第36條處罰的是動郵資符誌歪腦筋的人,而且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意圖供行使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的符誌,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3萬元罰金。第二層:把這些偽造變造物拿去用,或意圖供行使而收集、交付給別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3萬元罰金。第三層最日常也最容易被輕忽:為了重複使用,在郵票、明信片印花或郵資符誌上塗膠水、油類、漿類等化合物(也就是想洗掉郵戳重貼),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9千元罰金,拿去用的人也一樣罰。罰金金額看起來不高,但這是刑事責任,留下的是犯罪紀錄,不是一張罰單。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36條為郵政罰則章的偽造郵資符誌罪,分三層處罰:意圖供行使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行使前述偽造物或意圖供行使而收集、交付(三年以下);意圖供重複行使而於郵票、印花或郵資符誌上塗用化合物以洗除郵戳(一年以下),行使者亦同罰。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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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把用過、蓋了郵戳的郵票洗一洗再貼,真的會被關嗎?
有可能。郵政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處罰為重複使用而在郵票、印花或郵資符誌上塗膠、塗油等化合物的行為,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拿去行使的人同樣處罰。很多人把它當成省小錢的無害動作,但這是刑事責任,定罪留下的是前科紀錄,影響遠超過省下的那幾塊郵資。
Q2我在網路上買了便宜郵票來寄信,後來才發現是假的,會有事嗎?
要看你有沒有行使以及是否知情。第36條第2項處罰行使偽造變造物及意圖供行使而收集、交付者,多以意圖為要件。第一時間保留購買頁面、賣家對話與付款紀錄,證明你是不知情的買家、沒有偽造或交付意圖,是區分無辜使用者和行為人最關鍵的證據,別把問題郵票直接丟掉。
Q3郵政法第36條和刑法第202條差在哪?
刑法第202條是偽造變造郵票印花稅票罪的普通規定,郵政法第36條是更貼近郵政實務的特別規定,兩者構成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特別法優先適用。郵政服務人員犯本罪另依第37條加重其刑。
Q4洗郵戳重貼郵票違法嗎?
違法。郵政法第36條第3項處罰為重複使用而塗膠洗票,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拿去行使的人同樣處罰。
Q5郵政法第36條是什麼?
郵政偽造郵資符誌罪,分偽造變造、行使收集交付、洗票重複使用三層刑度,使用端也入罪。
Q6什麼是郵資已付符誌?
證明郵費已交付的票券或印記,包含郵票、國際回信郵票券、郵資符誌等。
Q7國際回信郵票券是什麼?
可在他國兌換郵資的國際票券,歷史上曾是龐氏騙局套利標的,故偽造受獨立處罰。
Q8買到假郵票寄信被查到怎麼辦?
立即保留購買頁面、賣家對話與付款紀錄,證明不知情、無行使意圖,別把問題郵票丟掉。
Q9被控偽造郵資符誌怎麼自保?
先釐清落在哪一項,再就有無行使意圖爭執構成要件不該當,金額雖小屬刑事前科宜委任律師。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不知情的買家?
保留交易頁面、對話、金流紀錄,證明來源與善意,是區分無辜使用者與行為人的關鍵。
Q11偽造郵資符誌罰金大概多少?
第1、2項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第3項九千元以下,但併同的是有期徒刑與前科,非單純罰款。
Q12郵政法第36條 vs 刑法第202條哪個適用?
郵政法第36條是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刑法第202條是偽造郵票印花稅票的普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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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ier1_第1項 | tier2_第2項 | tier3_第3項 |
|---|---|---|---|
| 行為態樣 | 偽造、變造郵資符誌 | 行使偽造物/收集、交付 | 塗膠洗票重複使用 |
| 法定刑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得併科罰金 | 三萬元以下 | 三萬元以下 | 九千元以下 |
| 使用端是否入罪 | — | 行使即處罰 | 其行使之者亦同 |
tier1_第1項
- 行為態樣
- 偽造、變造郵資符誌
- 法定刑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罰金
- 三萬元以下
- 使用端是否入罪
- —
tier2_第2項
- 行為態樣
- 行使偽造物/收集、交付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罰金
- 三萬元以下
- 使用端是否入罪
- 行使即處罰
tier3_第3項
- 行為態樣
- 塗膠洗票重複使用
- 法定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得併科罰金
- 九千元以下
- 使用端是否入罪
- 其行使之者亦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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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240614 制定)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並依郵政規程之規定,就各該郵件科罰郵資。
(0411118 修正)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並依郵政規則之規定,就各該郵件科罰郵資。
(0910611 全文修正)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本條第一項係補充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項偽造、變造郵票罪,其構成要件應僅限於偽造或變造與郵票等同效力之符誌,爰酌作修正。至偽造、變造原法第五條業務上有關之票據者,宜分別依刑法偽造文書罪論處,爰予刪除。 三、第二項配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或交付於人」。 四、原第三項所定供「自己或他人」行使,以「行使」即可涵蓋,爰配合第一項文字予以修正,另配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其行使之者,亦同」。
- 意圖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拘役名詞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並依郵政規程之規定,就各該郵件科罰郵資。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並依郵政規則之規定,就各該郵件科罰郵資。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本條第一項係補充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項偽造、變造郵票罪,其構成要件應僅限於偽造或變造與郵票等同效力之符誌,爰酌作修正。至偽造、變造原法第五條業務上有關之票據者,宜分別依刑法偽造文書罪論處,爰予刪除。 三、第二項配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或交付於人」。 四、原第三項所定供「自己或他人」行使,以「行使」即可涵蓋,爰配合第一項文字予以修正,另配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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