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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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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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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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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910611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郵政機關公司化之體制變革,授權本院另以行政命令訂定本法施行日期。

(0950428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法自制定公布後及歷次修正,其施行日期,均以命令另定,本次修正無另定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參照一般立法體例,增訂第二項。

(0991214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自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全案修正後,僅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一次,因本次修正之部分條文亦擬自公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郵政機關公司化之體制變革,授權本院另以行政命令訂定本法施行日期。

(0950428 修正)

本法自制定公布後及歷次修正,其施行日期,均以命令另定,本次修正無另定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參照一般立法體例,增訂第二項。

(0991214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自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全案修正後,僅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一次,因本次修正之部分條文亦擬自公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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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