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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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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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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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910611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郵政機關公司化之體制變革,授權本院另以行政命令訂定本法施行日期。
(0950428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法自制定公布後及歷次修正,其施行日期,均以命令另定,本次修正無另定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參照一般立法體例,增訂第二項。
(0991214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自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全案修正後,僅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一次,因本次修正之部分條文亦擬自公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郵政機關公司化之體制變革,授權本院另以行政命令訂定本法施行日期。
(0950428 修正)
本法自制定公布後及歷次修正,其施行日期,均以命令另定,本次修正無另定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參照一般立法體例,增訂第二項。
(0991214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自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全案修正後,僅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一次,因本次修正之部分條文亦擬自公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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