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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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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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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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910611 全文修正)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合併修正為本條。另原條文第八條之「積存金」,即保險人未來清償保險金責任之金額,為與保險法之用語一致,爰修正為「責任準備金」。
(0950428 修正)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本條「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15 修正)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110 修正)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將「責任準備金」修正為「各種準備金」,理由同第三十七條說明。 二、保險法有關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係授權由金管會訂定法規命令(如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鑒於本條授權規定所規範之事項尚不涉及重大政策,參酌保險法及其相關法規命令,為簡化行政程序,爰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等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定之。
- 提存名詞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合併修正為本條。另原條文第八條之「積存金」,即保險人未來清償保險金責任之金額,為與保險法之用語一致,爰修正為「責任準備金」。
本條「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將「責任準備金」修正為「各種準備金」,理由同第三十七條說明。 二、保險法有關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係授權由金管會訂定法規命令(如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鑒於本條授權規定所規範之事項尚不涉及重大政策,參酌保險法及其相關法規命令,為簡化行政程序,爰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等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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