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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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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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10611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0950428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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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作用法中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行政執行法之原則,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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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0950428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作用法中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行政執行法之原則,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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