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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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行政處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之,並應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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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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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910611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行政處罰,由財政部為之,並應通知交通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財政部為本法之處罰機關。
(0950428 修正)
本法所定之行政處罰,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之,並應通知交通部。
立法理由本條「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15 修正)
本法所定之行政處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之,並應通知交通部。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財政部為本法之處罰機關。
(0950428 修正)
本條「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15 修正)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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