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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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立法理由中華郵政公司以其普遍設置之據點,提供全民便利之儲匯業務,其中如劃撥儲金或長年於各級學校辦理之「師生儲金」,其使用者已遍及學齡兒童。為免其受民法行為能力之限制而妨害其使用郵政儲金匯兌權利,爰參考儲金法第十七條及匯兌法第十三條予以訂定。
中華郵政公司以其普遍設置之據點,提供全民便利之儲匯業務,其中如劃撥儲金或長年於各級學校辦理之「師生儲金」,其使用者已遍及學齡兒童。為免其受民法行為能力之限制而妨害其使用郵政儲金匯兌權利,爰參考儲金法第十七條及匯兌法第十三條予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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