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 17 條
無線電對講機之器材規格應符合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審定之規範,並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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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第17條,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條規定了無線電對講機的器材規格應符合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審定之規範,並且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根據資料中提及的相關案例,可以看到業餘無線電台及業餘無線電台人員須符合特定資格,並經主管機關核發證照,無線電對講機商品的使用者屬於特定族群,並非屬一般消費大眾,因此在型式認證合格方面有相關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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