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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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為三年。
- 2.驗證機構如欲於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三、驗證人員名冊。 四、產品驗證制度符合 CNS 17065 或 ISO/IEC 17065 標準之認證證書影本。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 3.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 4.經審查合格者,與本會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 5.前項委託審驗契約期間自原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
- 6.驗證機構未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與本會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辦理。
- 7.本會應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通知驗證機構不得再受理審驗案件。驗證機構應於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已受理之審驗案件。但驗證機構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申請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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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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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證名詞
- 證人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四條至第六條條文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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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