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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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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為三年。
  2. 2.驗證機構如欲於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三、驗證人員名冊。 四、產品驗證制度符合 CNS 17065 或 ISO/IEC 17065 標準之認證證書影本。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3. 3.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4. 4.經審查合格者,與本會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5. 5.前項委託審驗契約期間自原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
  6. 6.驗證機構未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與本會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辦理。
  7. 7.本會應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通知驗證機構不得再受理審驗案件。驗證機構應於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已受理之審驗案件。但驗證機構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申請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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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為三年。驗證機構如欲於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