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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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終止委託契約。其未完成之審查及審驗案件,應交由本會另行指定之審驗機構辦理: 一、審查及審驗作業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 三、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本會責令暫停辦理審查及審驗業務,且未於三個月內補實。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違反第十條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七、違反第十條規定情節重大。 八、其他依委託契約約定得終止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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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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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第 3 條條文
-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第 7 條條文
-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第 8 條條文
-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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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