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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17 條

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申請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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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船舶法第17條的釋義如下:根據船舶法第17條,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在此條款中,船舶所有人需在取得船舶後,向相應的機關申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在三個月內完成登記手續。 這可能和一個船舶在不同國家登記的情況相關。如果一艘船在國家A的港口取得船舶,船舶所有人需要提交相關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的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在三個月內完成登記手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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