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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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前垂標以前或後垂標以後船體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應依其突出部分之長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長點,並自突出長度之後端起依序命名為第一、第二、第三…等奇數個分長點。再求各分長點上突出部分之橫剖面積,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應乘以二,分長點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長度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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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前垂標以前或後垂標以後船體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應依其突出部分之長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長點,並自突出長度之後端起依序命名為第一、第二、第三…等奇數個分長點。再求各分長點上突出部分之橫剖面積,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應乘以二,分長點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長度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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