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之勘劃與載重線證書之發給,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應依國際載重線公約、議定書及其修正案規定,並由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為之;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由航政機關為之。但載重線勘劃之技術事項,必要時得商請驗船機構予以協助。
對於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4 條的解釋,根據該法規的規定,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應遵循國際載重線公約、議定書及其修正案的規定,並由主管機關委託的驗船機構進行勘劃;而航行國內航線的船舶則由航政機關負責。在載重線勘劃的技術事項上,如果必要,可以向驗船機構商請協助。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航運法第45條之規定,船舶航行國際航線需遵守國際載重線公約的規定,並由交通部海事局委託認可之驗船機構進行勘劃。航行國內航線的船舶則需遵守該法規及海事局相關規定,由航政機關進行勘劃。在實務運作中,船舶運營者需依法向相關機構申請載重線勘劃及載重線證書的發給,並且必要時可以向驗船機構協助處理技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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