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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船舶登記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為回復登記時,應設回復登記簿,將原登記號數權利先後欄數、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各為相當之登記,並將回復登記事由附記於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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