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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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引水人,係指在中華民國港埠、沿海、內河或湖泊執行領航業務之人。
- 2.本法所稱學習引水人,係指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業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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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引水法第2條的內容和釋義。
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本國及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
(049052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引水人,係指在中華民國港埠、沿海、內河或湖泊執行領航業務之人。 本法所稱學習引水人,係指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業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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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914 制定)
引水人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本國及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
(049052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引水人,係指在中華民國港埠、沿海、內河或湖泊執行領航業務之人。 本法所稱學習引水人,係指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業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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