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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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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引水法第 3 條並未包含在上述提供的法規範例中。

立法沿革 2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非領有引水主管機關發給之執業證書,不得執行引水業務。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非領有引水主管機關發給之執業證書,不得執行引水業務。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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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法第 3 條規定:「引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水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