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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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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其所乘之引水船,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船信號,夜間並應懸掛燈號。
  2. 2.引水人離去引水船或執行業務時,應將引水船信號或燈號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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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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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340914 制定)

引水執行業務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引水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執行業務三個月至六個月,或註銷其執業證書:   一、怠於業務或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者。   二、發現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刊各款情事隱匿不報者。   三、依本法第五倏之規定檢查不及格者。   四、將執業證書借與他人或將引水船借與非引水人使用者。   五、逾越引水區域引領商船者。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其所乘之引水船,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船信號,夜間並應懸掛燈號。   引水人離去引水船或非執行業務時,應將引水船信號或燈號撤除。

(0340914 制定)

引水執行業務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引水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執行業務三個月至六個月,或註銷其執業證書:   一、怠於業務或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者。   二、發現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刊各款情事隱匿不報者。   三、依本法第五倏之規定檢查不及格者。   四、將執業證書借與他人或將引水船借與非引水人使用者。   五、逾越引水區域引領商船者。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其所乘之引水船,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船信號,夜間並應懸掛燈號。   引水人離去引水船或非執行業務時,應將引水船信號或燈號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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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法第 25 條規定:「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其所乘之引水船,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船信號,夜間並應懸掛燈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水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