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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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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每次領航船舶,僅以一艘為限。但因喪失或部份喪失航行能力而被拖帶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引水法第 26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因業務主之過失致商船毀損沉沒或致人於死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未領有執業證書而從事引水業務致商船毀損沉沒或有致人於死傷者亦同。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每次領航船舶,僅以一艘為限。但因喪失或部份喪失航行能力而被拖帶者,不在此限。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因業務主之過失致商船毀損沉沒或致人於死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未領有執業證書而從事引水業務致商船毀損沉沒或有致人於死傷者亦同。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每次領航船舶,僅以一艘為限。但因喪失或部份喪失航行能力而被拖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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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法第 26 條規定:「引水人每次領航船舶,僅以一艘為限。但因喪失或部份喪失航行能力而被拖帶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水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