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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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每次領航船舶,僅以一艘為限。但因喪失或部份喪失航行能力而被拖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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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引水法第 26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因業務主之過失致商船毀損沉沒或致人於死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未領有執業證書而從事引水業務致商船毀損沉沒或有致人於死傷者亦同。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每次領航船舶,僅以一艘為限。但因喪失或部份喪失航行能力而被拖帶者,不在此限。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因業務主之過失致商船毀損沉沒或致人於死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未領有執業證書而從事引水業務致商船毀損沉沒或有致人於死傷者亦同。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每次領航船舶,僅以一艘為限。但因喪失或部份喪失航行能力而被拖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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