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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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於必要時,得請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拖船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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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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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或船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濫收引水費者。 三、引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引水招請,或已應招請無正當理由而不引水者。 四、引水人逾越引水區域執行業務者。 五、船長以詐欺為目的,關於其商船之吃水載重對引水人作虛偽之報告,或變更吃水標誌者。 六、船長無正常理由拒用引水人,或強迫引水人逾越引水區域執行業務者。 七、船長強迫業經註銷執業證書或停止執業之引水人引領商船者。 八、使用無登記證書之引水船者。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於必要時,得請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拖船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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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914 制定)
引水人或船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濫收引水費者。 三、引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引水招請,或已應招請無正當理由而不引水者。 四、引水人逾越引水區域執行業務者。 五、船長以詐欺為目的,關於其商船之吃水載重對引水人作虛偽之報告,或變更吃水標誌者。 六、船長無正常理由拒用引水人,或強迫引水人逾越引水區域執行業務者。 七、船長強迫業經註銷執業證書或停止執業之引水人引領商船者。 八、使用無登記證書之引水船者。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於必要時,得請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拖船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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