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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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領航船舶時,得攜帶有證件之學習引水人一名;如經船長之許可,得攜帶學習引水人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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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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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或船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二、無意招請引水人,而懸掛招請引水信號,或懸掛易被誤為為招請引水信號者。 三、船長拒絕攜帶引水學習人員者。 四、非引水人而懸掛引水旗,或易被誤認為引水旗幟於船上者,或非引水而使用法令規定之引水船,或易被誤認為引水船之船舶者。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領航船舶時,得攜帶有證件之學習引水人一名;如經船長之許可,得攜帶學習引水人二名。
- 攜帶名詞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或船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二、無意招請引水人,而懸掛招請引水信號,或懸掛易被誤為為招請引水信號者。 三、船長拒絕攜帶引水學習人員者。 四、非引水人而懸掛引水旗,或易被誤認為引水旗幟於船上者,或非引水而使用法令規定之引水船,或易被誤認為引水船之船舶者。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領航船舶時,得攜帶有證件之學習引水人一名;如經船長之許可,得攜帶學習引水人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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